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查封當日,債務人大門深鎖,經敲門無人回應,經管區警員協同鎖匠開鎖進入。
二、經鄰居表示此社區須繳管理費,社區有停車位但不固定,1樓信箱塞滿債務人信件。
三、地政表示從外觀看來並無增建、頂樓亦無增建。門口外放置回收紙類一袋。屋內堆滿音響,留有一條通道。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6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28,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有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塗銷。
五、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六、本件據鄰居表示應有停車位,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是否屬實,不得以此爭執請求撤銷拍定。
七、本件依土地謄本記載,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使用地類別為丙種建築用地,上開土地相關管制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八、本件建物之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序,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九、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另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逕向自行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
十、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十一、本件查封物合併拍賣,應分別列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