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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㈠3110建號拍定後,如第三人租約期滿則點交。停車位部分係拍賣共有部分,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故該部分不點交。
㈡民國114年3月20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及第三人吳○門在場稱,房屋承租人為黃先生,租賃期間至114年10月1日,租金每月7萬元,嗣債權人提出租賃契約影本為證。經入內檢視,房屋為2樓、2樓之1及2樓之2打通使用,並配賦有2號及16號機械停車位。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5,27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9,060,000元。
四、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五、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六、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4年9月8日第1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