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據查封筆錄紀載,887建號建物經檢視有增建,無獨立出入口,與主建物內部相通,一層前面有增建(入口處)雨遮;嚴重漏水,牆面多處漏水。據鑑價報告所載,多處牆壁、窗戶四周及天花板有因漏水造成之壁癌狀況。據債權人陳報,標的建物由債務人及其家屬使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應由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二、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零柒拾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佰壹拾肆萬元。
四、本件標的物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五、本件標的1181建號建物係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又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六、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44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中壢(龍岡地區)都市計畫(民國72年9月13日)住宅區,供投標人參考。(惟都市計畫案及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投標前宜自行查詢)。
七、據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13年8月16日桃建照字第1130059018號函稱,旨揭東社段44地號為領有本府(85)桃縣工建使字第00730號使用執照在案(部分計入法定空地),供投標人參考。
八、本件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九、本件執行標的建物,法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及命債權人查報或函警訪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
十、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法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十一、本件分標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經拍定,法院亦得撤銷超額部分之拍定,又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債務人未到場指定,則由法院指定。
十二、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