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本件標的為整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其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實際占用情形以鑑界為準,坐落土地不在拍賣範圍之列,請投標人注意。建物係鐵皮材質,前門及建物後方均各有一座樓梯可通往夾層,惟前後方之夾層並未相通,前方夾層有兩間隔間,後方夾層有三間隔間。建物原由「居家美集團壹時代清潔有限公司」承租,其法定代理人彭○仁稱原向債務人口頭承租,惟自113年11月初已開始搬遷不繼續續租,本件拍定後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4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10,000元。
六、本件拍賣標的物坐落之土地,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並由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提出相關文件證明者,則就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或其他亦主張得優先承買之人對該第三人是否有優先承買權發生爭執時,就此須(由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另行訴訟解決,並待訴訟確定後始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七、本件標的第3668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應買人注意,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動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又此增建物之面積係依地政機關現場測量所得,實際面積、是否佔用鄰地等事,仍應以現場狀況為準,拍定人不得以其面積不符或遭鄰地所有人主張權利而請求撤銷拍定。依據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函示,本標的為整幢違建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屬既存違章建築,已列入分類分期處理,列管拆除,應買人需自行承擔將來被拆除之風險及負擔拆除之義務。
八、本件拍賣之建物,經依形式外觀及通常調查所得是否為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相關資訊,均已於附表載明;如有未記載之資訊,仍請投標人自行斟酌查明,且因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故拍定後均不得以拍賣公告未記載而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九、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十、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十一、本院業將查詢所得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劃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十二、刊登於新聞紙或網際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