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9,31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793,000元。
四、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五、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第二種住宅區。
六、據查封筆錄、執行勘測筆錄及鑑價報告所載,查封時債務人未現實占用,建物外觀懸掛「昌昇實業有限公司」、「和沐實業有限公司」之招牌,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債務人王薇寧即王品諭即王怡婷與昌昇實業有限公司之租賃契約。然該租賃契約業經本院於114年10月1日處分除去後拍賣,且經債務人王薇寧表示和沐實業有限公司僅係掛名登記於該建物址未現實占有,未訂立租賃契約。拍定後解除第三人占有,點交予買受人,但如該除租處分於點交前經廢棄確定者,則不點交。
七、建物2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八、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規定,拍賣不動產之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實際前往標的物所在地察看並探訪其現況,慎重決定是否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