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1)承租人張麟鑫108年2月27日主張:拍賣標的中一間房間(客廳往廚房走道上第一間房間)自107年6月1日至112年5月31日,出租給張麟鑫(以張麟鑫對債務人之300萬元債權,抵繳月租金5萬元)。此房間租賃關係已經除去(尚未確定)。除去租賃關係確定後,拍定後方能點交,如未確定(包括上級審認為不能除租),則拍定後不點交,請應買人應買時注意。
(2)債務人108年1月4日提出資料:拍賣標的中另一間房間(廚房旁邊,有大片落地窗)自105年1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出租給賴國傑(以賴國傑對債務人之150萬元債權,抵繳月租金1萬5000元)。此房間拍定後不點交。
(3)建物其餘部分拍定後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