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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1509建號建物,據主委稱,該屋進入需用門禁卡,莊○超平時會進入該屋,係由其占用,堆置物品,但莊○超稱,該屋現為自然能量公司占用中,與其無關等情,請應買人注意。配置停車位據債權人查報位於地下四層編號28(B428)。土地使用分區為乙種工業區。
二、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新北市政府消防局112年9月15日新北消指字第1121837970號函覆,自104年1月1日至112年9月13日止未曾受理旨揭地點火警之案件;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11年6月21日會輻字第1110008492號函覆,未包含於該會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經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1年6月20日新北工建字第1111132492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112年9月18日新北警店刑字第1124104565號函覆,383地號土地是否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經查無資料可稽。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三、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4,7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94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債務人亦得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順序。
五、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