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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33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401,000元。
四、他項權利: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五、123-23、123-29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內之第二種住宅區;123-42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內之道路用地;123-23、123-29地號土地為拍賣建物之坐落基地,123-42地號土地現況為道路(雙十路二段1巷)使用,2382建號建物建物為中式鋼筋混凝土造五層樓之第五層樓,7983建號建物為頂樓增建(第6層樓),屋齡約44年,5、6樓不互通,均有獨立出入口,需透過公寓樓梯始可進出,據債務人鄭佑昆稱2382建號建物為李南興居住使用,5樓沒有增建,7983建號建物為債務人李南興之子李O諭居住使用,屬於頂樓增建,我們和債務人李南興他們之間沒有出租出借關係,我們也沒有同意他們住在拍賣建物內,債務人李南興他們沒有權利住在建物內;債務人李南興則稱自民國79、80年間起我們就居住在拍賣建物內,我們有權利居住在拍賣建物內,故拍定後建物不點交(82.5.1廳民二7829、高院88座談會民執11參照)。債務人鄭佑昆稱拍賣建物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火災、水災、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惟實際上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火災、水災、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審慎投標,以免受損,若拍賣標的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請關係人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
六、集(居)合式住宅:基地、公共設施(含道路)用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人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第35條所定文件,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請應買人注意。
八、未保存登記建物或增建部分,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增建或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且債權人、債務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九、債務人有、無積欠大樓管理費用及其數額暨拍賣不動產是否確實附有停車位及其實際位置與債務人使用權之有無,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應買人、債權人、債務人等均不能執該事由請求增減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