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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一) 上開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變賣,變賣價額新臺幣 190 萬元,保證金 38 萬元。
(二) 本件於 109 年 5 月 11 日會同移送機關到場查封,嗣於 113 年 3 月 28 日再前往該建物現場勘查,建物由第三人使用中;另義務人陳報建物自購買之始,即出租予第三人,僅口頭約定,無訂立書面契約等語。故本件變賣後不點交,變賣後應買人應自行與建物占有人協商處理占有使用之法律關係。
(三) 變賣之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變賣後抵押權塗銷。
(四)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應買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五) 變賣建物經本分署於 112 年 4 月間函查桃園市政府相關機關,未有非自然死亡、火災報案紀錄、海砂屋及輻射屋列管資訊等情事。然因本分署欠缺完整資訊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故無法保證本件拍賣標的絕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以及建物內無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或無其他足以影響本件不動產交易之特殊情事。而本分署已將卷內現場執行情況及主管機關函復資料揭示於前,以供應買人參酌。惟應買人仍應於投標前自行向相關機關或周遭四鄰查明有無前開情事,並於投標前審慎評估房屋狀況以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日後不得以此為由向本分署聲明異議、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