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901建號拍定後點交。
二、民國114年2月17日現場執行時,經開鎖入內檢視為空屋,已斷水斷電,四周牆面因嚴重漏水均已剝落,天花板及樑柱有部分鋼筋裸露情形。拍賣標的經查相關主管機關後,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無發生過火災事件,亦非屬列管之海砂屋、地震受損屋。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主張,請應買人留意。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採分別標價,合併應買,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公告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2,75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550,000元。
四、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五、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1項公告應買。(115.1.16-115.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