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㈠97建號拍定後點交,停車位係拍賣共有部分,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故該部分不點交。
㈡民國114年4月25日現場查封時,據社區管理員表示債務人未居住在此,信件未領且積欠管理費;債務人於114年5月13日具狀陳報房屋老舊,所附車位(地下一層44號)出租他人,租用期間自114年1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租金每月新臺幣1,800元,已收12個月份之租金;據債權人陳報房屋並未出租。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36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2,480,000元。
四、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五、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六、拍賣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12日第一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