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5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第三人(抵押債務人)莊小姐在場稱2158、2234建號兩戶打通使用,出租予第三人善若水健康團購有限公司,租賃期間為112年1月1日起至117年12月31日止。據地政人員表示1樓有增建(夾層)。另債權人陳報,據社區總幹事表示,露台部分僅該住戶能進出,屬約定專用,但無契約存在。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0,9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180,000元。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五、本件執行標的建物第6381建號,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以下情形請應買人特別注意,於應買前應綜合考量相關風險:(1)拍定人就此部分增建物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危險。(2)又此增建物之面積係依地政機關現場測量所得,實際面積、是否占用鄰地等事,仍應以現場狀況為準,拍定人不得以其面積不符或遭鄰地所有權人主張權利而請求撤銷拍定。
六、本件747地號使用分區為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民國83年9月5日)之第二種住宅區,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七、依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14年7月24日桃建照字第1140058490號函所載,「國聖段747地號領有(84)桃縣工建使字第其00024號使用執照。」以上情事請應買人自行注意,並應於應買前自行向主管機關查詢相關事宜,拍定後不得以本件標的有使用上之限制為由聲請撤銷拍賣或減少價金。
八、據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114年7月21日桃警分刑字第1140050866號函所載,經查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鑑識資訊管理平台全文檢索系統,本件拍賣之不動產5年內均未有非自然死亡案件之勘察紀錄。
九、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十、本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十一、拍賣之不動產如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