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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本件無抵押權登記。
三、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3月12日查封時,由聲請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羅東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及測量建物增建。建物部分,因相對人林○盛之母親陳○芳在場而會同員警進入,建物係由相對人林○盛及其家屬自住使用,經現場調查,依肉眼觀察,有漏水之情事,經詢問在場人陳○芳,其稱:1、1樓後方與廚房相隔之牆壁有裂痕;2、2樓前方天花板有漏水情形;3、其他海砂屋等影響交11月12日拍賣通知乙件。易之情事,則均無。本件建物經現場調查所得:建物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及建物內並無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法院資源有限,調查難以盡善盡美,請有意投標之人再次自行查明。土地部分經地政人員指界:土地為建物坐落之基地。本件由相對人及其家屬自住使用中,於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四、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就全部標的一11月12日拍賣通知乙件。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
五、本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且位於都市計劃區域內,編定為住宅區。
六、本標內11月12日拍賣通知乙件。暫編575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與主建物478建號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口。
七、本標暫編575號建物有一部坐落同段92-1、166地號土地上,使用權屬不明,佔用責任由拍定人自行11月12日拍賣通知乙件。處理。
八、本件於拍定後仍需耗費相當時間與程序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意願等相關資料,請拍定人耐心等候,如有11月12日拍賣通知乙件。優先承買權人聲明優先承買且合於相關優先承買權行使之要件,則本院將於該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價金後,無息退還原拍定人之投標保證金。另請於投標前先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資訊,以資參酌評估,並請自行查明注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或有法令及行政之使用上或其他限制或管制,以做為是否前來投標之參考。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137,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2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