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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114.7.7查封時,共有人陳萬華到場,表示目前無人居住,無增建,無影響交易情事,拍賣後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1,0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220,000元。
四、本件係變賣共有物,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含債權人、債務人)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有按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2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如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之權。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又應有部分如為公同共有者,該公同共有人之一得單獨行使優先承買權。
五、經本院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函詢本件標的是否曾受理非自然死亡一案,函覆結果無相關資料可供查閱;函詢工務局是否因地震受創、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物,函覆無上開建物申請資料;函詢消防局是否發生火災,函覆107.1.1至114.7.28無受理相關案件。本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揭示於前,以供投標人參酌。因本院欠缺完整資料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實際情況可能與鑑定報告或上揭情形有所出入,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或周遭四鄰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
六、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辦理,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799之1條第4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七、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足額清償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