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部份點交、部份不點交
使用情形
本件拍賣標的建物部分,法院於114年4月25日至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之母親在場,據稱建物為自住使用,停車位出租第三人蔡⊙⊙。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貳仟肆佰參拾貳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肆佰捌拾陸萬肆仟元。
四、本件拍賣標的建物部分,拍定後點交。停車位出租予第三人占有使用(有租約),拍定後不點交。
五、本件拍定後抵押權均塗銷。
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七、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