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據地政人員所指界,編號1土地部分有建物,部分為道路使用。建物1、2坐落於編號1土地上,不動產於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建物1、2為自住使用,有漏水、壁癌等情形,10幾年前曾發生火災。上述現況及其他相關實際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查證,執行法院依法不負瑕疵擔保責任。本件拍定後點交,但如有依法不能點交之情形,本院得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683,17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805,000元。
四、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東區都市計畫第二種住宅區,有關土地位置、地號或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
五、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六、建物為未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是否屬違章建物由建管單位認定之,不因經過法院拍賣即為合法,拍定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
七、土地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因土地及建物訂為合併拍賣,共有人如欲主張優先承買權,即應依拍賣條件連同全部土地及建物一併買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