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㈠644建號除1樓第三人借用部分及1874建號不點交外,其餘部分拍定後點交。
㈡民國114年6月25日現場執行時,債務人在場稱建物1樓借鄰居擺放攤子及物品,未出租;2、3、4樓為其及家屬居住,未出租他人。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㈢1874建號係未登記建物,與主建物內部相通。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114年7月28日函覆稱:臺北市大同區民權西路245巷29號2樓凸窗、3樓凸窗、4樓凸窗係位於2樓牆面、3樓牆面、4樓牆面屋頂之水平增建違章建築,屬新違章建築,限期強制拆除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本件拍賣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1874建號因屬限期強制拆除之違章建築,故不予點交。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2標分別拍賣:1標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3,40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2,680,000元。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五、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六、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11日第一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