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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點交
一、本件建物(土地)查封時,大門深鎖,無人應門,債權人代理人陳稱該建物使用情形不明、且有無增建亦不明。經法院囑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會同債權人實地履勘現場結果係未遇債務人,且自外觀察看樓梯間嚴重漏水、經查看頂樓未發現違建情形,另據4號5樓鄰居鄭小姐表示其曾入內觀看屋內亦嚴重漏水;且該屋104年間債務人購入後未曾居住使用即出租予他人,惟因考量該屋已遭查封,前於107年6月間以終止租約,承租亦已搬離,目前無人居住使用等語,此有警局覆函在卷可憑。
二、另法院於107年12月26日再至現場勘測結果係現為空屋、無人居住使用,已斷水斷電;另據地政人員測量後稱查封建物無增建等情。嗣後再囑託建築師事務所再至現場履勘查明該不動產有無發生影響交易之特殊事由,經建築師事務所於108年1月28日函覆法院稱,因未入室內勘估查證困難等語,此有黃森田建築師事務所覆函在卷可憑,拍定後按現況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