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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部分點交 部分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依地政人員指界並勘測稱:五權段859地號現況除查封建物坐落外,尚有空地,已整地準備耕作,建物部分無增建。屋內大致已興建完工,尚有細部(如燈飾、牆面粉刷等)尚未完成,廚房及客廳房間均無任何設備及家具。拍定後僅點交建物部分,其餘部分不點交。
二、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四、本件建物於查封時,為無人居住之空屋,於拍定後點交。
五、本件標的土地封時已整地準備耕作,據債權人陳報係債務人耕作,惟耕作人未向本院陳報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占用權源不明,於拍定後不點交。
六、本標地號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寺廟亦同。但符合該法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七、本標為農舍之投標人應符合「無自用農舍者」資格始得投標,投標人於投標時應於投標單內併附相關資格證明及切結書。
八、本標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其A.出租耕地之承租人。B.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C.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
九、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十、經本院函詢警局,據警局詢鄰人稱本件執行標的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的特殊情事。惟是否確有上開情事,請應買人自行查明。
十一、本件標的之使用分區詳如附表。應買人應自行向各地方政府查明最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情形。
十二、拍賣之建物、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十三、本件拍賣建物現況已如本拍賣公告所揭示。投標前應再自行查明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十四、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或定著物占用等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
十五、本件執行標的僅附表所示土地、建物,其上若有其他農林等經濟作物、建物、定著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
十六、本件拍賣土地之耕作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者,該第三人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十七、本件標的859地號,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25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法定例外情形者不在此限。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7,9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58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