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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4年6月6日現場查封時,債權人在場稱:目前為空屋,僅債權人每2至3週回來打掃、收帳單,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非自然死亡等情事,惟因房屋老舊,房間之牆壁、天花板有壁癌,但無嚴重漏水等等。另屋內格局為客廳、廚房、陽台各1,並有3房2衛浴。
二、本件拍賣標的現無人占用,拍定後點交。
三、嗣囑託估價師事務所至現場履勘查明該不動產有無發生影響交易之特殊事由,經估價師事務所於114年8月8日函復本院稱:本件勘估土地之使用分區屬住宅區,勘估時屋齡為40年11月,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無法由外觀判斷,由公開資訊網站查詢,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之列管等等。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6,0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200,000元。
四、本件拍賣標的無抵押權設定登記。
五、本件係共有建物及土地之變價分割程序,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惟主張者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如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倘主張優先承買者因故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均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本件拍賣標的倘非共有人或優先承買權人拍定,需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俟程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七、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費、瓦斯費、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八、另債務人遺留於本件標的內之動產,因屋內動產並不在拍賣範圍內,如拍定後仍遺留有價值之遺留物在現場,本院尚須依強制執行法第100條規定命拍定人保管遺留物、拍照、造具遺留物清冊陳報法院、限期債務人領回、鑑價、詢價、拍賣等,需耗費相當時日,亦請投標人注意。
九、本院於實施不動產查封時,業已就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囑請相關人員至現場查看,並且將調查結果載明於上揭使用情形欄,惟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注意查明之。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本院就上開事由所載使用情形不明或未盡調查能事等理由,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十、本拍賣公告所載不動產面積,係以查封時之謄本為依據,如地政機關於查封後實施重測,則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經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重測後面積與公告不符,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十一、若於本件標的拍定日(含)以前,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等情形者,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並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拍定人不得異議。
十二、刊登於網站或其他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