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386地號、3256建號經法院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3256建號內部堆滿雜物,皆已斷水斷電,顯已無人居住已久,靠窗之天花板有漏水,經檢視無增建,拍定後點交。
二、387地號、388地號、389地號、393地號據地政人員指界稱,387地號係位於安祥路69巷2弄32號西方約5公尺處之雜木林;388地號係位於安祥路69巷54弄38號南方約2公尺處之雜木林;389地號係位於安祥路67巷50弄19號東南方約14公尺處之雜木林;393地號位於安祥路65號、61號、59號、53號、51號、45號及43號南方之園藝植栽。;土地使用分區皆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該土地為林地,按土地法第17條規定不得移轉於外國人,請應買人注意。
三、390地號、391地號據地政人員指界稱,390地號係位於安祥路69巷54弄1號北方約4公尺之園藝植栽;391地號係位於安祥路65號西北方13公尺之園藝植栽,土地使用分區皆為山坡地保育區遊憩用地。
四、3445建號據管理員稱為地下停車場,機車及汽車停車格每年抽籤,但債務人114年未有停車位,請應買人注意。雖係拍賣應有部分,因停車位為類似區分所有建物,可獨立使用,故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建物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五、拍賣標的經查相關主管機關後,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無發生過火災事件,亦非屬列管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輻射、有無地震受創,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請應買人注意。
六、拍賣標的經查相關主管機關後,地政機關函覆387地號、388地號、389地號、390地號、391地號、393地號土地雖非3256建號、3445建築之建築基地,惟迭次皆併同辦竣抵押權設定登記,且土地係坐落於集居地區周圍,為確保產權利用之完整,宜併同拍賣移轉,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9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貳佰玖拾玖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佰陸拾萬元。
四、拍定後抵押權均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