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本件建物(土地)前於民國108年12月18日查封時,在場人徐雪香在場陳稱:為該屋承租 人,其係向債務人承租,並現場提出租約,租期為103年12月20日起至104年12月20日止、租 金每月新臺幣(下同)12,000元,該屋現由其與子女居住使用,無影響交易價格等特殊情事, 惟後陽台天花板稍有掉落情形等語;在場人並會同債權人檢視該屋,無增建情形,此有本院 查封筆錄在卷可憑。本件於前案經四拍仍未拍定,債權人認顯已影響其債權受償於108年12 月23日具狀聲請除去此項租賃關係,本院於109年1月6日以新北院賢108司執和字第141065號 執行命令除去本件租賃關係(尚未確定),俟除去租賃關係確定後,始拍定後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