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依據法院民國114年3月12日查封筆錄記載,本件現場查封時,請鎖匠開鎖後入內,已久無人居住,但屋內有大量遺棄之雜物及傢俱,電錶已被拔除。地政測量後表示一樓左側有增建,並於廚房處有相通之出入口;二、三樓前後方均有部分增建,四樓全部為增建,屋況老舊,略有壁癌,但未見有漏水情形。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二、本件11618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主張增減價金或請求撤銷拍賣,請應買人注意。另該建物有部分占用鄰地,其占用權源不明,此部分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三、本件建物之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序,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參佰參拾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佰陸拾陸萬元。
四、本件執行標的建物,法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
五、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六、網路公告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七、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