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4530建號建物據第三人劉○秀提出不動產借名登記契約書稱其為實質所有權人,債務人僅為登記名義人,故本於所有權占有使用建物及停車位,停車位位於B2停車場,上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行解決,故本件建物及停車位拍定後均不點交。另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如有積欠大樓管理費,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二、拍賣標的經函查相關主管機關後,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無發生過火災事件,亦非屬列管之海砂屋、地震受損屋,有新北市政府消防局114年8月28日新北消指字第1141744145號函、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4年8月29日新北工建字第1141744201號函、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114年11月20日新北警店刑字第1144146133號函在卷可稽。又經查行政院核能安全委員會網站所公告,所有已發現的放射性污染建築物(通稱輻射屋)均為民國71年至73年建造之建物,其使用執照核發日期在71年11月至75年1月間,本件建築物完成日期為105年10月18日非屬前揭公告區間,故核能安全委員會並無進行輻射普查,如有輻射偵測之需要,可洽請經核能安全委員會認可之「合格輻射防護偵測業者」,進行自費檢測,拍定後不得請求撤銷拍定。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2,1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430,000元。
四、抵押權拍定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