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據本院現場履勘,381建號建物室內堆置雜物無人居住;8269建號建物由381建號內之樓梯出入,室內堆置雜物且有大量積水,積水無法自行排出須以抽水機抽取,請應買人注意。債務人在場稱無出租、出借之情形。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二、本件拍賣標的8269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按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4年3月28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146015986號函覆認定為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地下),已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33條規定將現況拍照存證辦理,故拍定人須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另依據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測量結果,有部分占用臨地(246地號)之情形,債務人稱當初購買時即包含,並未與被占用土地所有權人有協議等,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三、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4年9月8日北市消調字第1143016040號函覆,自95年至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114年9月11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143027948號函覆,派員查訪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4年9月9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46040028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惟該建築物是否有海砂屋或震損等異常情形,仍應依實際鑑定結果為準。
四、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行使優先承買權者,以抽籤定之。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8,97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800,000元。
四、抵押權拍定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