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㈠3670建號(除停車位外)拍定後點交。
㈡3670建號於民國108年8月12日查封,第三人即承租人陳○凌於108年9月6日提出租賃契約影本,租賃期間為108年4月1日至112年3月31日,租金每月新臺幣(下同)15,000元;113年12月18日現場調查時,第三人蔡○諭在場稱係基於租賃關係居住使用,承租人為謝○貴,租賃期間為113年3月15日至115年3月14日,租金每月8,000元,年繳9萬元,另有以沃爾科技有限公司名義承租,租約內容不明。因查封時之原租約已屆期,而新租約係訂立於查封之後,不得對抗債權人,故建物(除停車位外)拍定後點交。本件配賦之車位為B2之195號,為承租人自行使用,因停車位係拍賣共有部分,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故該部分不點交。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三、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5,6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保證金新台幣:3,140,000元。
五、拍賣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22日第1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