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一、 本件建物(土地)前於民國107年11月28日查封時,在場人陳俊宏(債務人之弟)在場陳稱: 本件拍賣標的門牌號碼15之3號為債務人的太太、小孩居住使用,除陽台處有漏水情形,無 其他足以影響交易格之特殊情事。門牌號碼15之4號係在場人陳俊宏居住使用,無租賃契 約,除房間有漏水情形,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格之特殊情事;5樓頂增建(即6樓)有獨立出入 口、與5樓無內梯相通等語,拍定後15之3號點交、15之4號不點交。 二、嗣於108年1月8日會同地政人員再至現場測量增建結果係15之4號(5樓)實際測量後,地政人 員確認前後陽台及其右方確有增建,而15之3號(4樓)並無增建。另據在場人陳俊宏表示:增 建頂樓6樓平常無人居住使用,僅債務人返家時才會居住使用等語,拍定後5樓頂增建(即6 樓)亦點交。
二、 第7101建號房屋(5樓頂增建即6樓)係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 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係屬違建,得標人應自負拆除義務或被主管機關拆除 之風險,不得異議。業經新北市政府違章拆除大隊108年1月25日新北拆認二字第1083175634 號函知執行法院已認定其為違章建築,違建現況係垂直及水平增建違章建築(包含屋頂及陽 台)、拍照列管之既存增建違章建築,請應買人自行注意。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倘 經拆除違建部分,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