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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㈠203-5地號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201地號土地為建物坐落基地,拍定後均不點交。863、4685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
㈡民國105年8月17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863建號建物,債務人在場稱房屋為其自行居住使用,無出租或出借他人;113年4月19日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203-5地號土地係新北市淡水區自強路122巷19號(即863建號建物)、21號前之道路用地;113年6月6日至863建號建物現場勘測時,第三人陳○蓁在場稱房屋係債務人無償提供其居住使用,因係查封後占有,故仍應予點交。經檢視屋內牆面有少部分油漆剝落,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主張,請應買人留意。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㈢203-5地號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㈣4685建號建物係未登記建物,與主建物內部相通無獨立出入口;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於114年3月13日函覆稱:4685建號建物係位於屋頂之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屬既存違章建築,列入分類分期處理,惟經查認影響公共安全,或經發現屬新建造之違章建築,或被列入專案處理者,限期拆除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本件拍賣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
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分甲、乙標拍賣,甲標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乙標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8,62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3,724,000元。
四、203-5地號無抵押權登記。其餘標的之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五、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2月11日第1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