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法院於114年1月14日至現場查封時,債務人黃雅瑜在場稱標的現自住使用,無出租他人亦無車位,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另718─4地號土地為道路,是否有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應買人應自行查明,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
二、863建號拍定後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柒佰柒拾肆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佰伍拾肆萬捌仟元。
四、抵押權登記於拍定後全部塗銷。
五、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民國110年10月29日)第一種住宅區,惟此僅供應買人參考,應買人於投標前仍須自行查明土地使用分區有無變更,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六、據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函覆718地號土地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94)桃縣工建使字第園00107號使用執照在案,該基地範圍除依建蔽率配置建築外,餘均屬法定空地,仍受其套繪管制。718─4地號土地無發照記載,是否有土地使用上之限制仍請投標人注意。
七、本件執行標的建物,法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
八、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九、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