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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1)本件拍賣標的75建號建物據法院112年11月16日履勘時在場第三人游淳堯稱係何秋怡借給他無償使用,另一在場人蔡孟潔在場稱何秋怡原向債務人購買,是實質上所有權人,因占有人非對無權占有不爭執,無強制執行法第99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且執行法院對占有人主張之真偽無實體審判權,應由主張權利受侵害之人另循訴訟程序救濟,故本件拍定後不點交,占有使用關係須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2)本件拍賣標的6264建號建物係75建號建物內之夾層,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另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3年2月29日新北拆任二字第1133196444號函覆為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夾層)、水平增建違章建築(法定空地一樓後),屬既存違章建築,已拍照建檔列管,故拍定人須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3)另游淳堯稱何秋怡說地下室編號49、50之停車位亦予其無償使用,惟查謄本之登記此二車位係登記於76建號建物非於此75建號建物中,故關於停車位部分請拍定人自行解決,本件不點交停車位。
(4)本件拍賣標的於履勘時經詢在場人游淳堯,表示皆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新北市政府消防局113年3月6日新北消指字第1130418792號函覆,自106年1月1日至113年3月4日止未曾受理旨揭地址火災及救護案件;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3年3月12日新北工建字第1130418256號函覆,旨揭建築並未向該局申請辦理震災後建築物危險分級及評估之紀錄,故是否為321及311地震受創建築物無相關資料可稽,在新北市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物申請報備案件清冊中亦無旨揭建築物申請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113年4月8日新北警店刑字第1134044354號函覆經查訪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事件。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陸佰柒拾肆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佰參拾伍萬元。
四、開標次序: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債務人亦得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順序。
五、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