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 點交
使用情形 一、拍定後點交。 二、據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108年3月14日新北警莊刑字第1083651627號函覆本件執行標的 現為空屋(含179、182號車位),無人居住,自民國107年8月起積欠社區管理費每月6784元。 另據債權人陳報,建物無出租、漏水、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 及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本件拍賣之共同使用部分,屬區分所有權之應有部分,其管理使用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為 協議約定分管,拍定後不點交。又停車位屬約定專用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實際使用情 況、編號、有無,除依法令另有規定外,依住戶規約決定,應買人應買前應自行查明,拍定 後不得以此爭執請求撤銷拍定。本院就停車位所為之註記,僅供應買人參考,拍定後法律關 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