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1) 本件拍賣標的 69 建號建物據法院 112 年 11 月 16 日現場履勘,在場人蔡孟潔稱鑰匙係債務人交給他保管,房子現在無人居住,惟有前房客遺留之物品。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2) 本件拍賣標的 6261 建號建物係 69 建號建物內之夾層,壁癌嚴重,油漆剝落,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另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 113 年 2 月 29 日新北拆任二字第 1133196444 號函覆為垂直增建違章建築 (夾層)、水平增建違章建築 (法定空地一樓後),屬既存違章建築,已拍照建檔列管,故拍定人須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3) 本件拍賣標的於履勘時經詢在場人蔡孟潔,表示皆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新北市政府消防局 113 年 3 月 6 日新北消指字第 1130418792 號函覆,自 106 年 1 月 1 日至 113 年 3 月 4 日止未曾受理旨揭地址火災及救護案件;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113 年 3 月 12 日新北工建字第 1130418256 號函覆,旨揭建築並未向該局申請辦理震災後建築物危險分級及評估之紀錄,故是否為 321 及 311 地震受創建築物無相關資料可稽,在新北市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物申請報備案件清冊中亦無旨揭建築物申請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 113 年 4 月 8 日新北警店刑字第 1134044354 號函覆經查訪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事件。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 3 宗合併應買,請應買人分別出價。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參佰伍拾萬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辨別先後時,以抽籤決定之。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佰柒拾萬元。
四、開標次序: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債務人亦得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順序。
五、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