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依照本院民國114年9月3日查封筆錄及114年10月20日測量筆錄所載,目前建物由債務人之家屬(家人)多人居住使用中,850建號建物需經由增建部分始能出入。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件為變價共有物拍賣事件,依照民法第824條第7項之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債權人及債務人有優先承買之權。
三、本件拍賣之暫時臨編建物7905建號建物中,屬於增建,拍定後此部分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增建部分是否得辦理第一次建物所有權登記、是否為違章建築及是否會因違建而遭行政機關依法拆除,由拍定人自行向該管地政主管機關洽辦,法院不負擔保之責。如因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或因此依法被拆除,均與法院權責無關。另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而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拍定人應自行查證並注意之。
四、本件拍賣之暫時臨編建物7905建號建物有部分之建物面積坐落於新竹市政府所有之光復段1254、1254-6地號土地(面積分別約為6平方公尺、64平方公尺),該坐落之新竹市政府所有之土地不在本件拍賣範圍之內,拍定後建物坐落之各項法律坐落權源義務關係等,均由拍定人自行處理若有爭議,請自行循法律途徑為之,並自行承擔可能遭到土地所有權人訴請拆屋還地之請求及執行。均請拍定人或應買人或投標人均注意之。
五、拍賣標的物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請求撤銷拍定。又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逕向自行鄰里機關自行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謹慎投標或應買。另拍賣標的如有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債權人、債務人、第三人均應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0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400,000元。
四、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別注意。
五、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或應買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六、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七、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八、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查證並注意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