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院114年5月26日查封時,據在場之人田○○稱本件拍賣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由其向債務人承租,租期自114年2月起承租五年,每月租金16,500元,現為一家烤鴨店。嗣本院114年8月11日赴現場會測本件拍賣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即暫編1559建號),債務人在場並稱該建物為其居住,建物一樓前半部分出租予田○○。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拍定後除建物一樓前半出租予田○○部分不點交外,其餘可點交。
二、本件建物座落之基地即新豐鄉員興段903、905、906-2地號及湖口鄉汶山段827-2地號土地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該地號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2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48,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共分甲、乙、丙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前順序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執行債權時,後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五、本件不動產未設定抵押權。
六、本件拍賣暫編1559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亦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請求辦理保存登記,並應自行負擔依法拆除之風險。
七、優先承買權:本件建物占用之基地即新豐鄉員興段903、905、906-2地號及湖口鄉汶山段827-2地號土地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得主張優先承買權。
八、拍定後仍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權利,如有爭執須經本處形式調查並命一造起訴解決。另於優先承買相關問題確定前,拍定人之保證金無法先行退還,亦無法提存,請應買人注意。
九、建物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不明(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情事),投標(應買、承受)前請自行查明慎重考慮投標應買,若拍賣標的有上述足以影響交易情事,請關係人儘速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陳報到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拍賣標的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