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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標的2396建號建物現由債務人出租予第三人一之鄉股份有限公司使用中,租賃期間自104年9月1日起至107年8月31日止,每月租金25000元,惟租期現已屆滿,默示更新租約或訂立新租約皆不得對抗查封效力,故本件拍定後仍點交。 依土地登記謄本所載,本件拍賣標的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9月21日北檢泰冬 105他8524字第70146號函辦理禁止處分登記在案,上開禁止處分之限制登記未經原囑託機關 辦理塗銷前,尚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本院發函地檢署詢問如業經拍定是否塗銷禁止處分登記,經轉臺灣高等法院以院彥刑玄107 金上重訴4字第1070109693號函覆:「依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445號裁定,拍定後刑事 扣押之效力仍自動移轉至拍賣所得,如已拍定將塗銷禁止處分登記,以便移轉登記」。故拍 定後本院僅辦理本院所囑託之查封登記之塗銷,非本院囑託所為之其餘禁止處分登記,本院 無從辦理塗銷,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