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2493建號建物現場查封時據債務人黃麗美在場稱由其與債務人李俊龍自行居住使用,未變更主建物的牆陽台有加裝外凸的鐵窗,無漏水,無增建,亦無出租之情事;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之二種住宅區及第三種住宅區;本件拍定後點交。
二、拍賣標的經查相關主管機關後,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無發生過火災事件,亦非屬列管之海砂屋、地震受損屋,亦非輻射屋,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輻射、有無地震受創,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9,5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900,000元。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