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114.2.5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房屋由伊及家人自住,無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有一平面車位B1編號9號。本件另於114.10.27現場履勘,經地政人員所指,1077號土地為社區道路,實際範圍須以實測為準。
二、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證土地實際範圍及使用現況,本處不負責鑑界或複丈,亦不代為處理通行權限、占有使用關係事宜,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土地現況與公告所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
三、拍定後,2651建號點交,其餘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84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69,600元。
四、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拍賣金額係包括整體建物之價值,其中倘有增建,其價值亦包括於總價內,惟增建部分,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並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
六、停車位部分本院不作實體認定,亦不負擔保責任,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是否屬實,此部分因屬建物共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應買人不得以此爭執請求撤銷拍賣。
七、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八、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屋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依現場調查,未發現有上開情事。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於應買或投標前應自行查證,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主張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