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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建物、地上權等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三、本件1029地號土地為門牌開蘭路242至248號房屋屋前雨遮部分;本件1028地號土地僅係拍賣地上權,並非所有權,請應買人注意;本件429建號建物於查封時,因鎖匠無發開啟而未入內察看,據隔壁之承租人在場稱429建號建物所有權人服刑中,目前無人居住,然經本院請警局訪查,據查報為債務人及(及)家屬自住,如查報屬實,於拍定後點交。
四、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五、本標之基地所有權人,如有租地建屋關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因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若基地所有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
六、本標之土地均編定為住宅區,惟是否得興建房屋或(或)有無經套繪管制不明,仍應依建築法等相關規定,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七、本標內暫編858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或)撤銷拍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與主建物建號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口,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八、本標暫編858號建物有一部座落同段1034地號土地上,使用權屬不明,恐有受拆除之風險,佔用責任由拍定人自行處理。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71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4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