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標的於本院114年4月11日履勘測量時,據債務人表示3樓為自住,4樓增建隔成套房出租,4樓僅能由3樓內梯出入。債務人自承標的建物有嚴重漏水。據租約,4樓建物出租予第三人之租期至117年12月4日,拍定後不點交。3樓建物為債務人自住,拍定後點交,惟因4樓僅能由3樓內梯出入,是否有通行權或(或)其他權利而應給予4樓承租人通行,拍定人或(或)得標人應自行查明,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或)聲請撤銷拍賣。
二、為標的之未登記建物8384建號為增建,拍定人或(或)得標人應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另其中標的3樓後方部分(7.25平方公尺)增建使用鄰地,使用權源不明,拍定人或(或)得標人應自行查明,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或)聲請撤銷拍賣。
三、土地應有部分與建物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2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660,000元。
四、經查詢相關機關,本件標的經初步調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及(及)發生非自然死亡等情形。又依鑑定報告稱,該標的之土地為第二種住宅區。惟因調查限度難以查明,相關調查結果及(及)使用限制請投標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並評估衡量,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再行投標。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本院就上開事由所載使用情形不明或(或)未盡調查能事等理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或)聲請撤銷拍賣。
五、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本院郵寄之通知、網路公告或(或)以其他方式或(或)管道標示之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六、本件拍賣標的之原所有權人或(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費、瓦斯費、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七、為維護交易秩序,保障當事人合理權益:(1)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案投標,請另行透過其他方式或(或)管道購買不動產。(2)因虛偽、未據實、及(及)及時陳述及(及)提供資料、隱匿資料、偽造文書、詐欺等故意或(或)過失行為(均包括口頭說明及(及)書面文件),致新北地院及(及)所屬承辦人員,受有損害賠償之請求,債權人、債務人應對新北地院及其所屬承辦人員所受之損害,負擔賠償責任。(3)拍定人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若有無法辦理拍賣標的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情形,得由本院撤銷拍定,無息退還拍定人繳交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投標,請另行透過其他方式或(或)管道購買不動產。
八、本拍賣公告所載不動產面積,係以查封時之謄本為依據,如地政機關於查封後實施重測,則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經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重測後面積與公告不符,聲請增減價金或(或)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