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民國114年11月5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鄭智鴻在場稱建物自住、無出租、無出借。地政人員指稱本件土地有部分道路,其餘為「石螺仔21-1號」建物坐落基地。另屋內牆壁有壁癌,屋突鋼筋裸露。債務人鄭智鴻稱建物有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二、依鑑價報告所載,建物外觀維護現況普通,經觀察應為住家使用,建物內部維護狀況稍差,部分牆面有壁癌情況。
三、本件土地拍定後不點交,建物拍定後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3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60,000元。
四、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五、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本件暫編第211建號建物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建物,拍定人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明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且有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
七、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