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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查封時,債務人女兒在場稱房屋現由債務人及其家屬自住,無出租予他人,且房屋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現場房屋有一面牆壁嚴重油漆剝落及壁癌等狀況。本件拍定後點交。
二、本件土地查封時,經債權人會同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指界陳稱,359地號土地位於五股區工商路99巷24號住宅大樓後方,無法通行至現場,有雜物及鐵皮阻擋,為兩棟建物間的小巷;358地號土地位於五股區工商路99巷24號住宅大樓左後方,同為高樓間的小巷,前開兩筆土地均無法自現場及空拍圖判斷其上有無建物占用。本件拍賣之358、359地號土地為71使字第638號使用執照(70建字第1228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含法定空地),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之規定,須與本件建物併同移轉。
三、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意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並由本院依主張優先承買權者所提出之證據形式認定後決定是否准予優先承買,對認定不服者應自行向民事法院提起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與否之訴訟,因上開調查及訴訟進行時間需耗費相當時日,於訴訟確定前均不退還所繳保證金及價金,若確認優先承買權人得優先承買,則無息退還保證金及價金,請投標人自行評估後再行投標。
四、遺留於本件標的內之動產,因屋內動產並不在拍賣範圍內,如拍定後仍遺留有價值之遺留物在現場,本院尚須依強制執行法第100條之規定命拍定人保管遺留物、拍照、造具遺留物清冊陳報法院、限期債務人領回、鑑價、詢價、拍賣等,需耗費相當時日,請投標人注意,評估後再行投標。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3,25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660,000元。
四、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五、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