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㈠5984建號(除停車位外)拍定後點交。
㈡民國113年8月16日現場查封時未入內檢視,編號1327號停車位係位於B3之平面停車位,因屬共有部分,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故該部分不點交。房屋承租人嗣陳報書面租賃契約,租賃期間自113年6月1日至114年5月31日,每月租金新臺幣17,000元,因本件租約已屆期,不得另訂租約或默示更新租約,故拍定後點交。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本件不動產登記謄本上有「依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函辦理禁止處分登記」之記載,拍定後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時,本院將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47條本文規定及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445號、108年度台抗字第1009號、第1418號刑事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348號民事裁定意旨,函請地政機關塗銷該禁止處分登記,俾利拍定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惟有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及塗銷刑事扣押之禁止處分登記,係屬地政機關之職務範圍,仍由地政機關決定是否准許,請應買人自行考慮相關風險後再為應買。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3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67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分2標分別拍賣:2標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五、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六、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2月9日第1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