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拍賣標的1978建號建物現出租予第三人大樹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目前經營「大樹龍江藥局」,依其陳報經公證之租賃契約書記載,租期自112年12月1日起至122年12月31日止,每月租金新台幣150,000元。無配賦停車位,每月管理費1,000元,地下室供儲放貨物使用,有貨梯可通往一樓、地下室。標的63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
二、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4年11月21日北市消調字第1143037531號函覆,自95年迄今未有火災發生紀錄;經核能安全委員會114年10月29日核輻字第1140015701號函覆,經本會偵測非屬放射性污染建築物;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114年10月27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143032622號函覆,在場人表示沒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4年10月27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46046216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三、本件係拍賣標的1978建號建物所有權全部,惟建物於查封前已出租予第三人使用,故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7,3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7,48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 or 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執行費用及本件執行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債務人亦得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順序。
五、抵押權拍定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