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113.10.1假處分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管理員稱無影響交易之重大情事,有B1,82號平面車位。本件於114.8.4再至現場履勘,債務人不在場,其配偶張誌恩在場稱房屋現無人居住使用,無影響交易之重大情事,無增建、無夾層,有機械車位92號,本房屋位於天際社區等語。因停車位與假處分查封時之記載不同,本院於114.12.18再至現場調查停車位,債務人之家人稱停車位為機械車位92號。
二、拍定後,774建號建物點交,其餘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187,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237,400元。
四、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五、本件拍賣金額係包括整體建物之價值,其中倘有增建,其價值亦包括於總價內,惟增建部分,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並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
六、停車位部分本院不作實體認定,亦不負擔保責任,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此部分因屬建物共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應買人不得以此爭執請求撤銷拍賣。
七、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八、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屋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依現場調查,未發現有上開情事。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於應買或投標前應自行查證,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主張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