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2666建號建物114年8月26日現場查封時,債權人即建物共有人稱為自有使用,114年10月14日現場履勘時,建物共有人將鑰匙交由管理員,經管理員開鎖入內,已空置10多年,無人居住使用,並已斷水斷電,本件拍定後點交。
二、債權人即建物共有人稱建物並無發生火災及非自然死亡事件,亦非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輻射、有無地震受創,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5,7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150,000元。
四、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案件,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行使優先承買權者,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