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6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0,33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099,000元。
四、他項權利: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五、依地政人員指界及本案執行筆錄記載,962地號土地為德芳一街159巷道路;963地號土地部分為德芳一街159巷道路,部分為德芳一街10號及8號旁之空地;964地號土地為德芳一街8號旁之空地,上有不在拍賣範圍內之鐵棚車庫;965地號土地為拍賣建物之坐落基地;967建號建物一樓前方有雨遮增建,後方也有增建,2樓前後都有陽台增建,3樓全部為增建,拍賣建物1樓與鄰屋10號房屋間之共用壁有門可以互通,3樓頂樓增間與鄰屋頂樓互通,屋內有壁癌及牆壁龜裂,目視無明顯地震及火災受損情形,據債務人父親稱建物一樓由其使用,無出租他人,故拍定後建物得點交,至962、963、964地號土地則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又因共有人就其持份所在土地有優先承買權,拍定人恐因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而影響建物日後進出,請拍定人於投標前自行斟酌。又債務人父親稱建物無非自然死亡情事,惟實際上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火災、水災、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審慎投標,以免受損,若拍賣標的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請關係人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
六、共有人僅就其持份所在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如係共同投標,投標人均應係共有人),則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應就其擁有之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之,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倘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時,則由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
七、未保存登記建物或增建部分,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增建或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且債權人、債務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