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193地號土地為社區道路,其他尚有雜林及土地公廟占用。
二、5725建號位於台北新都凱薩社區,經檢視為空屋,已無人居住,內部有1客廳、2房間、1衛浴、1廚房、1陽台,無增建。另管理員表示有配賦一停車位(B1編號96)。5525建號用於社區管理室及辦公室,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前揭停車位部分,停車位編號未於建物登記謄本中載明,其占有使用之法律關係,及實際之編號暨占用情形等,應買人應查明自理,不得以此爭執,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四、5725建號拍定後點交,其餘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陸佰伍拾陸萬柒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佰參拾壹萬肆仟元。
四、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五、193地號土地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86)桃縣工建使字第其00074號及(86)桃縣工建使字第其00344號等2筆使用執照,供投標人參考。
六、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七、本件執行標的建物,法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
八、本件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