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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2826建號(除停車位外)拍定後點交。
二、民國114年9月4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配偶謝○芬在場稱房屋為債務人及家屬自住,配賦之編號54號停車位係地下2樓平面車位,為自用。因停車位係拍賣共有部分,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故不予點交。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3,58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8,720,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3月11日第1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