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部分點交 部分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依地政人員指界稱:大吉二段1040地號土地現況為執行標的建物坐落之基地,包含騎樓增建及通往二樓之樓梯;經地政人員測量後稱,一層建物於前、後均有增建,二、三層建物之增建與前案相符,並未變動。一樓部分,債務人在場稱胞弟於十多年前在門口騎樓上吊自殺,本件建物自住,無出租,屋內家具設備用品齊全,於客廳擺置床架及神桌;二、三樓部分,依在場清潔工稱,本件建物非債務人自住,係由債務人妹妹居住使用,屋內家具設備及用品齊全,二樓部分牆壁有脫漆壁癌現象。拍定後建物一樓部分點交,其餘部分不點交。
二、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本件無抵押權登記。
四、本件建物一樓部分於查封時債務人在場,會同警員、鎖匠開門入內,據其稱係債務人自行居住,未出租他人使用,於拍定後點交。二、三樓部分非債務人使用,於拍定後不點交。
五、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時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六、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稅捐及債權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
七、本標內暫編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危險。
八、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現場詢問債務人該屋是否有特殊情事,債務人答:胞弟於十多年前在門口騎樓上吊自殺。惟是否確有上開情事,請應買人自行查明。
十、本件標的之使用分區詳如附表。應買人應自行向各地方政府查明最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情形。
十一、本件標的建物一樓前、後、二樓部分及三樓為增建(986、987建號),增建部分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應自行承擔拆除風險。
十二、拍賣之建物、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十三、本件拍賣建物現況已如本拍賣公告所揭示。投標前應再自行查明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3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27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