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依地政人員指界稱:大吉二段1040地號土地現況為執行標的建物坐落之基地,包含騎樓增建及通往二樓之樓梯;經地政人員測量後稱,一層建物於前、後均有增建,二、三層建物之增建與前案相符,並未變動。一樓部分,債務人在場稱胞弟於十多年前在門口騎樓上吊自殺,本件建物自住,無出租,屋內家具設備用品齊全,於客廳擺置床架及神桌;二、三樓部分,依在場清潔工稱,本件建物非債務人自住,係由債務人妹妹居住使用,屋內家具設備及用品齊全,二樓部分牆壁有脫漆壁癌現象。拍定後建物一樓部分點交,其餘部分不點交。
二、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本件無抵押權登記。
四、本件建物一樓部分於查封時債務人在場,會同警員、鎖匠開門入內,據其稱係債務人自行居住,未出租他人使用,於拍定後點交。二、三樓部分非債務人使用,於拍定後不點交。
五、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之順序,則依標順序依序開標,如其中一標或數標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六、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七、本標內暫編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與主建物建號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口,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並應於拍定、承受或應買後,提出同意負擔上開稅捐之切結書,如未提出,本院得撤銷拍定、承受或應買;另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九、現場詢問債務人該屋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債務人答:胞弟於十多年前在門口騎樓上吊自殺。惟是否確有上開情事,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並斟酌是否投標應買。
十、本件標的之使用分區詳如附表。惟都市計畫分區嗣後是否變更?何時變更?如何變更?均屬地方政府權限,應買人仍應自行向各地方政府查明最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情形,以利應買之參考。
十一、本件標的建物一樓前、後、二樓部分及三樓為增建(986、987建號),增建部分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增建部分是否為違建,拍定人應自行查明,並承擔拆除之風險。
十二、拍賣之建物、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十三、本件拍賣建物現況(包括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依債權人、警察機關之查報、估價報告、及本院協同員警現場履勘結果,已如本拍賣公告所揭示。系封建物是否仍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嚴重漏水、因地震受創、因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前,應再自行查明(如自行向債權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管理委員會進一步查詢),或向本院聲請閱覽查封筆錄及其附件。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9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59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