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據本院民國114年09月17日查封筆錄所載,債務人不在場,建物為一廳兩房一衛之格局,當日通往地下停車場之樓梯積水,僅得由車道通行;鄰居表示該棟住戶均可停車,無約定專用位置。惟拍賣標的建物謄本未載有停車位,無從確知有附屬停車位或停車位使用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詳情後始投標應買,拍定後不得以停車位之有無或其他情形為爭執。另依債權人陳報之查封現場照片,可知建物廚房、房間等牆面部分有壁癌及油漆剝落,請應買人自行注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向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本件拍定後,僅拍賣建物依現況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8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76,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五、本件執行標的建物部分,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並洽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六、本件拍賣標的之土地使用分區為「一般農業區之甲種建築用地」,惟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含是否徵收或協議價購等)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七、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且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之登記為準,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與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八、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